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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合环保(00976):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稳定正常,拟公司股权及董事会组成的变更尚不确定

齐合环保(00976)发布公告,公司董事会谨此向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最新消息,于2024年11月4日,董事会成员收到了一封自称为管理人的寄件者发送的电邮,并附上了一份通知(管理人的通知)通知董事会成员,其中包括:

隆鑫重整公司与投资者已签订重整投资协议,据此,投资者同意从隆鑫重整公司收购某些资产,包括4.77亿股公司普通股(标股份,占公司于本公告日期的已发行股本约29.72%); 管理人将更改董事会组成;和管理人计划于今年年底前完成上述拟公司股权及董事会组成的变动。

如7月29日公告所披露,涂建华先生对管理人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表示严重关切,管理人行为严重偏离了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涂建华先生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质疑管理人代表隆鑫重整公司通过承担隆鑫重整公司股东的权利而订立的重整投资协议的有效性(中国诉讼)。

董事会获悉渝商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渝商)(其又是隆鑫重整公司之一和渝商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渝商香港)的唯一股东)的一位少数股东已在中国内地及中国香港就重整展开以下法律行动(少数股东的法律行动):

(1) 于2024年11月11日,少数股东向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院)正式申请,对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院、涂建华先生及管理人等,要求检察院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将案件移送公安刑事侦查,并以少数股东的身份声称重整未按照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进行,因此严重剥夺了少数股东的权利;

(2) 于2024年11月15日,少数股东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交传讯令状(HCA 2024 第 2276 号),同意向投资者和管理人(统称为“被告人”)提出索赔。少数股东代表自身以及中国渝商和渝商香港的所有其他股东向被告人提起诉讼和索赔,理由其中包括(i)宣布股份转让是在未经适当授权及/或违反信托义务的情况下执行的,及/或通过欺骗及/或欺诈性虚假陈述促成的,因此无效;及(ii)禁止投资者出售、转让、押记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标股份及行使标股份所附带的任何投票权的禁制令。

为避免存疑,公司不是中国诉讼或少数股东的法律行动的一方。

鉴于中国诉讼和少数股东的法律行动,因此是否会继续进行拟公司股权及/或董事会组成的变更尚不确定。由于上述管理人的通知未提供拟董事会组成变动的任何细节,也未确定任何潜在的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因此也不确定所谓的董事会组成变更(如进行)是否会对公司的运营和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于本公告日期,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稳定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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